「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簡稱CEDAW)」---國際性別平等目標:
CEDAW共可分為六大部分30條條文,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行政院於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並於100年5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100)年6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17471號令公布,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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