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國民中小學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
府教國字第0970078635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國民中小學學校與社區資源共享,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以推廣全民運動,充實休閒生活,及增進社會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放範圍及時間:
於不影響正常教學及師生安全原則下,由各校自行訂定。
三、凡一般民眾、機關、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等活動者,得依本要點申請使用學校場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學校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四)上級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時。
(五)有損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六)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者。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違反本要點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申請者所繳各項費用全數退還。
四、本要點所稱場所使用費,係指場所借用費、水電費、清潔維護費、器材使用維護費及其他額外增加費用。
五、申請手續:
(一)凡申請借用,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於使用前向各校提出申請,經各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如附件二)及繳驗相關證件並繳納保證金與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各校檢查,確定場地清潔及設施設備無毀損短少者,於五日內無息退還。
(二)本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得視地理區位、場地大小收取場所借用費,並得酌予代收代辦水電費,其保證金及場所使用費等收費基準,授權由各校自行訂定後,報本府核定,但保證金不得超過二倍之場所使用費。
六、申請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三日前通知學校,得退還場所使用費二分之一及保證金,但申請者未於三日前通知者,所繳場所使用費不予退還。
七、學校室外運動場地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得免事先申請與收費。
八、活動場所借用所收費用(除保證金外)由學校按規定繳入公庫並納入預算,依法作管理、場地維護、修繕、水電、清潔、人員加班及其他等支用。
九、申請者於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佈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本府或出借場地單位為主(協)辦單位。
十、申請使用場地須事前佈置者,應先徵得學校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回復原狀,違者學校得逕予拆除,申請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學校可予追償,申請者不得異議。
十一、使用期間,申請者應負責維護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指導監督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
十二、如因申請者或其他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致學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學校於其賠償範圍內,對申請者有求償權。
十三、本府辦理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之各項活動,經校方同意後免收場所借用費及保證金,但得酌收水電費、清潔維護費。
十四、身心障礙團體租借學校場地,經校方同意後免收場所借用費,但得酌收水電費、
清潔維護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