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立嘉義國民中學活動中心(體育館)使用規則
(一)92年3月18日相關處室協商,呈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100年2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目 的:
為加強體育教學及藝文康樂活動,促使師生身心健康,妥善管理使用場地, 讓各項體育活動場地達到充份利用,發揮其多元化之功能。
二、使用時間:
本校正式上課(含寒、暑假輔導課)及課餘時間依「場地使用辦法」規定使用。
三、管理單位:本館由體育組負責管理,由總務處負責維護。
四、本館供下列活動使用:
1.重要集會及全校性文康活動
2.體育教學活動
3.體育相關業務
4.本校教職員工之活動
5.向本校申請核可之活動
五、場地使用辦法:
1.如遇全校性集會、活動時,得停止一切借用及開放。
2.體育組訂有體育教學場地分配表,體育教師應就分配表之時間進入體育館教學。
3.運動代表隊之訓練,由體育組編定訓練時間。
4.教職員工生之活動:經常性/每學期由體育組排定;臨時性/請向體育組申請使用。
5.其他任課教師若需進入本館進行教學,請向體育組申請後使用。
6.校內單位:請向體育組提出借用申請。
7.校外單位:請向總務處索取制式辦法,依規定辦理租用,並完成租用手續。
8.校內、外單位以下簡稱(借用人)需依下列「場地維護管理辦法」使用。
六、場地維護管理辦法:
1.(借用人)請填寫『活動中心使用登記簿』,使用完畢後請確實鎖門。
2.(借用人)於活動結束後將館內場地復原,並將活動帶來之垃圾清除保持場地清潔。3.體育教學時間內,授課體育教師應對第一次使用場地之班級,進行設備、器材使用教育,妥善使用館內各項設備及器材,盡一份維護責任。
4.體育館內之各項運動器材,各種器材未經體育組同意不可隨意移動,使用完後均需歸位。
5.體育館內之各項硬體設備及器材,使用前需目視檢測,若發現損壞請立即通報體育組;使用過程如有損壞,經查明原因若為不當使用,須負賠償責任。倘嚴重破壞或知情不報者得報請學校嚴懲。
6.籃球架、空調及照明設備開關,絕對禁止擅自升降與開關,以防危險及損壞。
7.本館內嚴格禁止吸煙、隨地吐痰、吃口香糖、攜帶飲料、食物及可能損壞場地之器具入內使用,違者嚴處。
8.嚴禁穿著皮鞋、高跟鞋,泥污鞋或任何可能造成地面損傷之鞋履進入球場;學生請穿著運動鞋。
9.本校學生在館內活動時,應尊重管理人員之指導與糾正,如不接受勸告者,管理人員得令其離場,並視情節依校規處理。
10.學生凡無授課教師在場,本館概不借用。
七、本規則經100.2.10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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