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
(以下省略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規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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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第五條規定,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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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中班1學期收取學費5,600元;大班免收取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應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按入園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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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依統一公告金額收取)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1學期每戶收取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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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材料費:1個月收取280元,1學期以5個月計;活動費:1個月收取180元,1學期以5個月計; 點心費:1個月收取830元,1學期以5個月計; 午餐費:公幼收取32元/日,以用餐天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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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第2學期1學期以4.5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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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為因應幼兒中途入園之就學需求,爰明定其收費項目及基準以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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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第六條規定,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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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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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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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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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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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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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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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名退費項目及數額。
※說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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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自四十二條第四項明定幼兒中途離園之退費項目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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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所定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指幼兒園實際進行教保服務當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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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第七條規定,幼兒因故請假並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未上課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假日)以上者或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前項之日數得併計之。
※說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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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幼兒請假及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之退費項目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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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幼兒請假及強制停課期間適逢國定假日(含週六、週日),其跨週請假日數應連續計之,如甲生於星期四起請假至次週星期三,請假期間不含例假日後達五日,爰符合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之規定;如甲幼兒園每月點心費為六百元,三月教保服務日為二十日,每日點心費為三十元,甲生請假日數計五日,所退費用為一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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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第八條規定,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需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說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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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之退費項目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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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所指連續假日係含週六、週日,惟需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應免予退費。如一百零一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一月二十一日起之一月二十九日止,計九日,扣除例假日四日及調整放假日一日,爰所需退費日數為四日。
※減免收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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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平安保險費減免對象:低收入戶幼兒、原住民幼兒、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或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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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費減免對象: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
以上各項補助內容若有更動,以嘉義市政府公告為主。
嘉義市西區垂楊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6年12月21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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