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公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與基準
條文及說明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說明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中班1學期收取學費5,600元;大班免收取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本園無收取雜費)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其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1個月收取280元,1學期以5個月計)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等特定主題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及雜支費用;其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等費用。(1個月收取180元,1學期以5個月計)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及廚工薪資等。
(公幼收取32元/日,以用餐天數計)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1個月收取830元,1學期以5個月計)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本園幼兒上下學,由家長自行接送)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本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依統一公告金額收取)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1學期每戶收取100元)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本園無收取其他費用)
幼兒園應依前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且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兒園不得強制要求。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 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幼兒園或幼兒園資訊網站、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網站及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說明 :
一、明定本市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
二、本條第一項第二款雜費所稱基本設備,得為幼兒活動室之基本設備,如置物櫃、桌椅、教具櫃、視聽設備、寢具櫃、鞋櫃、圖書櫃等,或衛生設備、健康設備。
三、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明定代辦費項目及其用途;至第九目明定幼兒園得協助家長代購之項目,並應依家長個別需求及意願收取費用。
(一)保險費,係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幼兒園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退費方式、期 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二)家長會費,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成立家長會之幼兒園始得收取;另同
一家長多名子女就讀同一園所,由園所規定一人繳交費用;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特殊境遇家庭等身分別之子女得減免之。
四、本條第二項明定公立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之收費項目。
五、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明定各園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之公布方式。
第三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按月數收取費用;教保服務人員於工時以外提供服務者,其鐘點費等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由本府另定並公告之。
說明: 明定本市公立幼兒園收費規定期程。
第四條 私立幼兒園應依第二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 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說明:明定本市私立幼兒園收費規定期程。
第五條 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
(一)公立幼兒園
1、入園時間(上學期在十月一日前者、下學期在三月一日前者),收取全額費用。
2、入園時間上學期在十月一日(含)以後且於十二月一日前者、下學期在三月一日(含)以後且於五月一日前者,收取三分之二。
3、入園時間上學期在十二月一日(含)以後、下學期在五月一日(含)以後,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雜費、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說明: 為因應幼兒中途入園之就學需求,爰明定其收費項目及基準以為規範。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
(一)公立幼兒園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園時間上學期在十月一日前者、下學期在三月一日前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園時間上學期在十月一日(含)以後且於十二月一日前者、下學期在三月一日(含)以後且於五月一日前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園時間上學期在十二月一日(含)以後、下學期在五月一日(含)以後,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雜費、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說明:
一、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明定幼兒中途離園之退費項目及基準。
二、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所定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指幼兒園實際進行教保服務當日起計。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未上課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假日)以上者或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前項之日數得併計之。
說明:
一、明定幼兒請假及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之退費項目及基準。
二、第一項幼兒請假及強制停課期間適逢國定假日(含週六、週日),其跨週請假日數應連續計之,如甲生於星期四起請假至次週星期三,請假期間不含例假日後達五日,爰符合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之規定;如甲幼兒園每月點心費為六百元,三月教保服務日為二十日,每日點心費為三十元,甲生請假日數計五日,所退費用為一百五十元。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說明:
一、明定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之退費項目及基準。
二、本條所指連續假日係含週六、週日,惟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應免予退費;如一百零一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月二十九日止,計九日,扣除例假日四日及調整放假日一日,爰所需退費日數為四日。
第九條 幼兒園應開立繳費收據,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說明:明定幼兒園應開立繳費收據,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第十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說明: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明定幼兒園收取各項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十一條 幼兒園未依規定收退費之情事者,除依法處罰外,應立即退費。
說明:明定公私立幼兒園未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者之處理原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尚未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改制為幼兒園之托兒所、幼稚園,仍依原收、退費規定辦理。
說明:明定尚未依本法完成改制作業之托兒所、幼稚園其收、退費施行原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說明: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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