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興嘉國小成績預警輔導機制及補考規定
104年1月6日嘉義市政府府教學字第1045300065號函同意備查
103年12月23日嘉義市政府府教學字第1035337999號函修正
103年12月5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3年4月25日發布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二、嘉義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貳、實施對象:本校學生適用。
參、成績更正規定:定期考查成績校對後如有錯誤,請任課老師進入學務系統進行成績更正,並於班級學生校對成績單上簽名,再將已簽名之成績單擲交教務處註冊組。
肆、定期考查補行評量規定:
一、一般學科
(一)定期考查、成就測試各項重大考試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行評量,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補行評量時間:准予銷假後,返校第一天上課立即到教務處進行補行評量。
二、藝能學科
(一)認知紙筆測驗、技能實作測試各項考試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行評量,其缺考藝能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補行評量時間:認知紙筆測驗,准予銷假後,返校第一天上課立即到教務處進行補行評量。
(三)技能實作測試,准予銷假後,返校第一天上課立即向任課老師報到,約定補行評量時間,於一週內完成補行評量。
三、對於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由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四)學生各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成績,被評定為丁等者,經補救教學措施後,成績評定及格者,該學習領域(科)學期成績應調整為六十分。
|
|
伍、各領域學期成績計算辦法: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其比例各佔50%。
|
|
|
陸、參加資源班上課學生,其該科成績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原則」由任課教師及資源班教師共同商議。
|
|
|
柒、成績預警輔導機制及補考措施
一、學習表現欠佳學生,由導師及時與家長聯繫說明,必要時由學校安排輔導人員協助。
二、學校於定期考查後,召開成績評量相關會議。
三、定期成績不及格(60 分以下)者之科目輔導及補考,由原任課老師先進行輔導補救措施,於隔週進行補考。
四、學期成績不及格(60 分以下)學生,得向教務處申請補考。教務處於學期結束後公告不及格學生名單,由學校及任課教師進行補救及補考。學校依公告之補考名單、科目、時間、地點辦理定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補考。補考當日若非不可抗力因素而致缺考者,不得再行申請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定期成績以及格基準分數(60分)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登錄(擇優登錄)。
(三)學期中補考成績由原任課老師登錄,學期末補考成績由教務處統一登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