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嘉義市立南興國民中學管樂旗後援會組織章程
103.1.10管樂旗後援會成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嘉義市立南興國民中學管樂旗後援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本校管樂藝才班後援會家長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協助本校管樂藝才班推行管樂教育,發展音樂長才,支援校 內外管樂 活動。
第四條 本會以嘉義市立南興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市立南興國民中學。
第五條 本會僅為本校管樂藝才班之後援團體,不得干涉本校之各項校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管樂藝才班之學生家長,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七條 凡熱心本校管樂旗或認同本會宗旨及任務者,皆可加入成為「贊助會員」 或「志工」。
第八條 會員費每學期新台幣壹仟元整(自由繳交)。
第九條 當然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二條 本會設立行政、活動、彩妝、勤務、道具…等五組,會員可自行參與支援,以協助各項活動進行。
第三章 委員會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設置委員15-25名。
第十四條 本會委員由當然會員選舉之,委員會之任期自召開會員大會之日計算,任期一年,並由委員中選出會長1人,副會長每班1-2人,會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委員會均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 本會聘任之名譽顧問及顧問,任期與委員同。
第四章 委員會職權
第十七條 訂定本會章程。
第十八條 議決會員大會建議及委員會提議(建議)之事項。
第十九條 執行本會章程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收支之審查。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每2個月召開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及委員定期會由會長召集。
第六章 經費收入及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為會員會費及各界熱心捐款,不得勸募。
第二十五條 各項支出項目均為本校管樂藝才班推行管樂教育所必需之經費。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