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嘉義市污染環境行為公告」乙案。
說明: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如附件公告行為)。
二、請各校善盡環境維護管理責任,如有代管校地請務必定期巡視,若有除草需求請盡速報府,避免影響環境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