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本府消防局近日曾取締青少年於「嘉義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禁止施放時間(下午10時後至上午6時前)內違規施放一般爆竹煙火,嚴重影響本市居民安寧並觸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最高可罰新臺幣15萬元)。
為防範暑期期間學生發生類似觸法違規情事,俾落實本市高齡友善暨健康城市施政理念,惠請 貴
校加強對學生及民眾宣導:「爆竹煙火施放請遵守『三禁二應該原則』,三禁:
1.禁止於下午10時後至上午6時前施放爆竹煙火
2.禁止在各醫療機構周界30公尺範圍內施放爆竹煙火
3.禁止在各機關及學校周界30公尺範圍內施放爆竹煙火(上午8時後至上午4時前),
二應該:
1.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2.爆竹煙火應選購附有認可標示之產品」等宣導訊息,共同維護本市公共安全及環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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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本站 來源:
蘇麗梅 日期:2013-09-01 17: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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