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兒童(未滿12歲)施放爆竹煙火規定部分,依「爆竹
煙火管理條例」(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第13條第1項規
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
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為保護兒童施放安全,內政部已公告禁止兒童施放飛行類
線(如沖天炮)、升空類(如空中美人)及摔炮類等一般爆
竹煙火,上述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亦不能
販賣予兒童,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
罰鍰。
四、請各校協助宣導家長及師生以電子鞭炮或爆竹音效替代傳
統爆竹燃放,爆竹燃放音效可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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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本站 來源:
蘇麗梅 日期:2013-02-22 13: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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