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愛國小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09.09.02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二)嘉義市政府教育處109年8月5日府教輔字第1095325298號函。
二、目的:為養成學生時時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並培育學生團隊精神及優雅端莊的人文氣質,以實踐國民生活需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學生服裝之規定:
一、校訂本校學生之校服分為「制服」、「運動服」二種。
(一)制服為印有博愛國小校徽之白色格紋上衣、藍色褲子或紅色裙子;運動服為印有博愛國小校徽之運動服(含外套、長短衣褲)
(二)校服上衣及外套需縫上班級號碼牌,車縫位置如附圖。穿著實應將校服之上衣確實紮入褲子或裙子中。
(三)週三為便服日,其餘由各班配合課表穿著制服或運動服。遇全校性活動、重要典禮或其他學務處另行公布穿著的時間需穿著校服。
(四)季節交替時,學生得視需要穿著長短校服,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五)穿著校服遇天冷時,可內加衛生衣或毛衣,以穿著校服外套為原則。若寒流來襲,得穿著其他較為保暖衣物或外套。
(六)校隊或學生因其他原因必須於部分時段與原屬班級學生著不同服裝上課或活動時,經相關教師同意後得於該時段換穿其他服裝。
(七)若因貧困、身體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穿著校服,得向導師報告,作個別處理。
(八)穿著之服裝,應注意整齊清潔。
(九)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四、儀容注意事項:
(一)本校無髮禁,頭髮以自然、乾淨,不可燙、染,以符合學生身分為主。但基於健康、安全或經濟上考量,學生髮式應符合健康和安全的原則。
(二)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整齊、清潔。
(三)指甲定期修剪(短)整齊,以保持個人衛生。
(四)上課期間不得穿涼鞋、拖鞋及形式怪異之鞋子。(因受傷、天候或有特殊情況須向導師報備)
(五)不配戴不合學生身份之飾物(如耳環、舌環、戒只、手鍊、腳鍊、項鍊等),以免影響學習。如有特殊信仰必需穿戴者,須向導師報備。
五、管教辦法:學生服儀不整者以勸導為主,屢勸不聽者得通知家長協助處理。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