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評量準則」之相關內容
(1) 依據第9條: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2) 依據第11條: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
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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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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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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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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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本站 來源:
林珊如 日期:2015-02-25 15: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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