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銓敘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1號令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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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銓敘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按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係整併並修正原服務法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同時就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得否從事執行職務以外之事務相關重要解釋予以明文規定,以及增訂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規定。基於服務法修正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申請進修、育嬰、侍親或照護家庭成員等事由之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另從事非屬該等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仍宜採相同規範。又銓敘部頃接民眾詢問依留停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留職停薪之公務人員,於依親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另從事其他工作之疑義一事,是依服務法第15條、留停辦法第4條及第5條立法意旨,並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依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服務法第15條規定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惟權責機關應依留停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又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人)員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三、另公保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者,已不具現職人員身分,非屬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又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公保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附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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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本站 來源:
ZOE 日期:2022-12-26 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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