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性平法第15條第5項於本(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1月18日施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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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第5項於本(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1月18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於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1份。
二、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該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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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本站 來源:
ZOE 日期:2022-02-14 13: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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