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轉知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停止領受退休給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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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函以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按:1年內合計逾183日),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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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本站 來源:
ZOE 日期:2025-05-19 15: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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