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停止領受退休給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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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銓敘部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按:1年內合計逾183日),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三、另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 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 之日起有其適用」。爰陸委會針對兩岸條例第9條之1或第 26條所為之函釋,應溯及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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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本站 來源:
ZOE 日期:2025-05-12 09: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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