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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宣導「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主旨:重申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請加強宣導公務人員勿酒後駕車,若有違者應參照行政院「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依相關規定懲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處理原則重點摘述如下:
(一)處理原則:
1、本處理原則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中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人員;所稱酒後駕車,指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汽車或機車之行為(第2點第2、3項)。
2、公務人員有酒後駕車行為者,各機關應列為當年度考績評定之重要依據(第6點)。
3、各機關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有酒後駕車行為者,得參酌本處理原則辦理(第8點)。
(二)附表-公務人員酒後駕車建議懲處基準表(最低懲處額度):
1、酒駕未肇事:依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0一毫克以上,依酒測濃度標準,予申誡二次至記一大過。
2、酒駕肇事:
(1)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後逃逸者: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主管機關得逕予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未符前揭要件者,應移付懲戒。
(2)除前開情形外,記一大過。
3、其他違規情事:
(1)不依警察機關指示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或拒絕檢測稽查,記過二次。
(2)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含不依指示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稽查),視情節予以記一大過或移付懲戒。
(3)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含不依指示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稽查),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且服務機關因他人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知悉有酒駕事實者,除依當次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另予申誡二次。
 
 
附件: 附件103524_行政院函.pdf  附件103524_21081104修正生效-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pdf  
發佈者:本站 來源: ZOE 日期:2024-06-20 10: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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