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本證明文件請依申請表審查之順序排列(無須裝訂)。正本審查完畢當場發還,另請影印「在職證明書」及「合格教師證書」各1份,並註記「與正本相符」與「簽名」後交由本府留存。
(三)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8/1)以前回職復薪,請檢附復職證明文件。
(四)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參加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未到該校報到之教師進行管制,管制期間為10年,請確實轉知教師務必審慎選填志願並留意管制期間規定。
(五)參加積分審查之介聘教師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者,請填妥「委託書」(如附件),由受委託人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審核事宜。
三、現職教師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以上,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始得申請介聘。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以上,係指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2學期。
四、教師應以現應聘科(類)別申請介聘,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以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申請介聘者,應提出最近3年內任教該科(類)別1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1/2以上)。
五、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4/19-4/29)至介聘網站選填志願,複審作業僅確認複審積分,無法於介聘系統更改申請介聘教師已填寫志願資料,爰超過規定期限後志願即不得更改或增減,如錯填或未完成選填志願者應自行負責。
六、參與積分複審教師請貴校本權責核予公假,惟課務請教師自理。
七、請貴校人事人員務必秉持謹慎與仔細之態度先予審核教師所送相關證明文件是否符合積分表及作業要點之規範,學校初審作業應詳實填列各項得分,俾利複審之進行與維持介聘作業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