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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轉知並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防止本府與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學校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三、為期機關(構)學校實務運作之順遂,對於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書,行政院訂定參考範例(如附件),並得由各機關(構)學校依需求修改訂定。
 
 
附件: 附件083949_行政院函.pdf  附件083949_2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pdf  
發佈者:本站 來源: ZOE 日期:2023-12-13 08: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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