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宣導「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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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以下簡稱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一案,請查照轉知並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4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2555781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
二、旨揭訂定發布2辦法立法意旨如下:
(一)言論同意辦法:係考量公務員經國家選任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其言行在合理範圍內受相關法律之規範,實屬必要,對於公務員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職務言論,等同代表機關(構)發言,應踐行經同意程序。
(二)兼職同意辦法:係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公職、領證職業或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或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涉及機關人事管理權限,應經其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同意,且仍應限制不得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所妨礙以及有利益衝突之行為,是為落實上開規定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就公務員申請兼職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予以規範。
三、依兼職同意辦法第4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為期機關(構)實務運作之順遂,對於公務員兼職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由銓敘部定之,並得由各機關(構)依需求調整項目及格式。
四、據上,檢附本府兼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首長,嗣後遇有兼職事項時以此申請書為準,併請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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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本站 來源:
ZOE 日期:2023-05-12 08: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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