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市112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積分複審規定及時程,請貴校確實依時程辦理並轉知申請教師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複審時間為112年5月3日(週三)(國中及幼兒園:上午10時至11時30分。國小:下午2時至4時止)。地點:本市蘭潭國民小學達觀樓3樓會議室。
二、請轉知申請介聘之教師配合下列事項:
(一)請申請人攜帶「學校聘書」、「在職證明書」(請詳載服務年資、兼職年資及各項留職停薪期間)、「合格教師證書」(如申請科類別有2種以上時均需攜帶)及介聘相關資料等正本證明文件,並依申請表審查之順序排列(無須裝訂)。正本審查完畢當場發還,另請影印「在職證明書」及「合格教師證書」各1份,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後交由本府留存。
(二)請申請人攜帶「歷任學校服務證明」,利於查驗正式教師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之服務年資。
(三)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8/1)以前復職,請檢附復職證明文件。
(四)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參加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未到該校報到之教師進行管制,管制期間為10年,請確實轉知教師留意。
(五)參加積分審查之介聘教師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者,請填妥「委託書」(如附件),由受委託人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審核事宜。
三、現職教師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始得申請介聘。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係指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四、教師應以現應聘科(類)別申請介聘,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以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申請介聘者,應提出最近3年內任教該科(類)別1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1/2以上)。
五、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選填志願,超過規定期限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又複審系統操作人員無法更改已填系統資料,如錯填或未完成選填志願者應自行負責。
六、參與積分複審教師請貴校本權責核予公假,惟課務請教師自理。
七、請貴校人事人員務必先予審核教師所送相關證明文件是否符合積分表及作業要點之規範進行學校初審並詳實填列得分,俾利複審之進行;另請各校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積分,以維持介聘作業之公平性。
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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