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自112年2月2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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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D號令訂定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H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復查旨揭辦法第17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爰本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事項,由本府另案訂定規範前,得準用旨揭辦法之規定。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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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本站 來源:
ZOE 日期:2023-02-13 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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