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銓敍部有關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採計釋令,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及其附表各1份。
二、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下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一)經銓敍部銓敍審定有案之年資。
(二)政務人員年資。
(三)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年資。
(四)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年資。
(五)公立訓練、矯正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六)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
(七)各機關(構)依組織法規所定得準用或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年資。
(八)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九)依法應徵入伍服役之年資。
(十)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教育人員年資。
(十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之年資。
(十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或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惟其任職得提敍俸級或採計退休之年資。
三、本案附表所列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次令釋未合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
|
發佈者:本站 來源:
CHEN 日期:2016-06-24 14:1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