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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教育人員因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  

主旨:有關教育人員因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得否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901226號函辦理。

二、查102年4月22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三、次查該部92年7月8日台人(二)字第0920094885號書函轉銓敘部92年6月20日部銓五字第0922242330號書函規定略以:「......查銓敘部87年8月20日87台甄五字第1653602號書函規定略以:『以公費出國進修,嗣後須履行返國服務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公務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綜上,公務人員之配偶無論是否為公務人員,如通過教育部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出國進修,其均得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茲以公務人員之配偶,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現為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美國研究1年,受補助人研究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其他應履行之義務。本案經參酌前開法令規定,基於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公務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研究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四、綜上,教育人員之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1年,受補助人研究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其他應履行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教育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研究之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附件: 附件news_0516032349.pdf  
發佈者:本站 來源: CHEN 日期:2016-05-16 15: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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