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二應該」原則
1.禁止於下午10時後至上午6時前施放煙火。
2.禁止在各醫療機關周界30公尺範圍內施放爆竹煙火。
3.禁止在各機關及學校周界30公尺範圍內,於上午8時後至下午4時前施放爆竹煙火。
(以上未遵守者可罰鍰新台幣3~15萬元)
4.應依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保持安全距離,飛行及升空類應垂直對空施放,不可大量燃放、或對人、建物、易燃物發射)。
5.購買爆竹煙火應該選購附有認可標示知產品。
往年春節期間均發生多起因爆竹煙火使用不當致學生傷亡事件,請注意爆竹煙火使用安全觀念,以維護校外活動安全。
爆竹煙火認可制度
爆竹煙火在民俗節慶活動中,使用普遍,但具相當之危險性;若購買地下工廠製造之產品,除產品穩定性有疑慮外,也使地下工廠對附近居民居住安全構成極大危害,猶如潛藏不定時炸彈。有鑑於此,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建立「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制度」,一般爆竹煙火產品,需通過「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認可程序,經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份、性能與標示符合規範,並張貼認可標示後,始得於市面上販售。
個別認可標示外觀為長度2.5公分、寬度1.5公分,觸摸時圖型及文字之主體均有凸起之手感,且自95年度起全面採複色印刷技術以提升防偽功能;另認可標示附加方式應緊密張貼於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或於本體上張貼有困難者,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張貼。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制度除可使消防人員易於判別進而取締外,更提供消費者於購買時能夠判別合法與非法產品,以杜絕非法爆竹煙火工廠之銷售管道。另施放爆竹煙火均有潛在危險性,惟經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均有標明製造商商號、地址、電話及使用說明,可保障消費者基本權利,且經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均要求使用安全引線、禁用危險藥劑及進行抽樣測試合格後始得賣,相對提供消費者更一層之保障安全,並可減少施放時外事故之發生。
嘉義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請參閱附件。
FROM: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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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本站 來源:
江庭瑋 日期:2015-02-10 16: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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