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一)設籍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設籍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在撫恤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現役軍官、士官、士兵級政府機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二)設籍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在撫恤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現役軍官、士官、士兵級政府機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