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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十二人制躲避球規則  

十二人制躲避球規則

                                                                                           施朝欽整理

                                                                                                                   84.12.1

一 球場規格:如附件。

二 參加人數:出場十二人,替補四人,合計十六人,另含領隊 教

       練 管理。

三 時間:每局比賽六分鐘,其間休息三分鐘,每居中各隊得有一次

     戰術暫停權利,時間為三十秒。

四 勝負:比賽採三局決勝制,以先贏二局為獲勝,任何一局,將對

     隊之內場球員全部擊出局者,獲得該局勝利,和局時採延

     長賽,中圈跳球後,率先將對隊擊出局者為勝隊。每局比

     賽結束以雙方內場人數多寡為勝負依據。

五 球員配置:每局開始時,外場球員人數,每隊至少一人以上,由

       各球隊依其戰術運用而自行決定。

六 出局:

  1身體及附著物被對方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

  2對方攻擊,守方二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者,以最先被擊中者

   出局。

  3守方內場被觸擊,球反彈若為隊友越區接球(採線 越出己方

   內場區),則被擊中之球員仍被判出局。

七 違例:(攻擊無效,球歸對方內場發球),嚴重時得以口頭糾正 

     警告(舉黃發牌) 退場(舉紅牌) 取消資格等罰則。

  1越區(踩線)傳球\擲球或接球前後,身體之任一部份不得踩線

  2越區(踩線)接球/跨越線。

  3同場傳球:@禁止同隊內球員互相傳球。

        @禁止同隊外球員互傳球。

      4五之傳球:同隊間之傳球限為四次(第五次即犯規)。

  5擊中頭部\攻方之擊有故意以頭部 臉部為目標者(惟守方若

  6擊中臉部/故意或有適當躲避距離因躲避而碰觸者不在此限。

  7越區取球: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滾動之球,不得用手或腳越

        區觸球或撥球。

  8持球五秒: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必須將球擲出,惟若因重心

        不穩而跌倒時可視情況調整。

  9不得有足球之頭頂球 踢球或排球接發球動作。

 10侵人犯規:不得侵犯對隊球員身體(腳踢 推撞或毆打等動作)

八 跳球:

 1開始時由雙方隊長猜拳選場區,並由內場球員中各推一人為跳

  球員在中圈跳球。

 2跳球後如果球被內場球員所獲,得球者之第一次攻擊,不得攻

  擊對方之跳球員。

    3跳球如被外場球員所獲,得球者攻擊隊方跳球員,不受本規則

  之限制。

九 換人:(非時間限制)比賽中有人出局 犯規 換球之情形時,得以

        換人.每局中每隊換人至多二次,每次替換球員至多二人為限,

  惟球員在比賽中受傷者不在此限。

十 內外場區的進出:

  1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應立即出去外場區,此時不得故意再觸

   球。

  2內 外場球員之進出,須由外圍管制區(死球區)通過,不得

   進入對隊之內外場區。

  3外場球員對方內場球員擊出局時,即取得生還權,如未立即離

   開外場區中繼續比賽,視同放棄生還權。

十一 發球權:

  1內場球員最後觸球後,球出界外,形成死球,應由對隊內場發

   球.

  2為鼓勵外場球員能盡力搶救己方內場之暴傳,或攻擊失敗之球

   ,只要外場球員能碰到球,即給發球權,惟不得同場傳球,踩

   線及越區觸球。

  3外場球員發球時,必須在外場稍做停頓,經裁判示意後,舉球

   過頭,始得發球。

 

十二人制躲避球裁判法補充資料

一 比賽開始時,球員在己隊休息區前,排一列橫軍隊。

二 裁判排在兩隊之間。

三 主、副審同時向場內行禮。  

四 主審跑步至對面喊「進場」;副審仍在原位。

五 主、副審同時走到中線與邊線相交點之位置。

六 線審走到主審兩側。

七 主審(向前)宣告注意事項。(如:1比賽時間的提醒。2場地

  問題強調。3其他。)

八 主審宣佈雙方行禮,然後各就位。此時線審移至球場四角落。

九 副審將比賽球交給主審。

十 球員各就比賽位置,主審與副審同時清點雙方人數。(球員蹲下)

十一 清點人數結束後,主、副審相互核對雙方人數。

十二 主審準備主時跳球,跳球前主審向記錄台及副審、線審鳴笛示

   意準備。

十三 主審主持跳球,球拋離手中時鳴笛,時間之計算從哨音響之一

   刻開始。

十四 球出界,要鳴笛指示重新發球。

   (在主、副審未看見的情況,對於球出界線審並非不可鳴笛;

   但由於線審永遠都只是一種輔助判決的角色,所以線審仍以盡

   量使用手勢為宜。)

十五 球員踩線、越區,球出界,主(副)審都必須鳴笛。

十六 對於任何犯規或球出界,主審都必須宣舌告何隊重新發球。(

   如:「紅隊10號犯規,白球內場球」。或「紅隊出界,白隊內

   場球」.或「白隊外場碰出界,白隊外場球」。

十七 A隊攻擊B隊時,主審向A方移位;副審向B方移位.A隊控

   球時,主審向A方移位,副審反之。

十八 主、副審應選擇利於觀看的位置。

十九 主、副審看法不一時,應以偏向自己的一方為準。

※二十 球員接球時,若球未接穩而球向接球點上方反彈時,視為接

    球失敗,不得再行接球。

    若球未接穩,而球直接往接球點下方掉落時,可再行接球.

※廿一 對於即將出界的球,如果以「撥球」動作向己方場內撥時以

    犯規論。

※廿二 對於即將出界的球,如果以下壓方式停留在己方場內,必須

    由同一球員在五秒鐘內拿起並完成傳球或攻擊行為,否則以

    犯規論。

 

躲避球訓練─十二人制

                          豐年國小 陳滿

                                                                                                                        86.5.23

一 前言:躲避球深受國小學童的喜愛,因它符合1經濟性2普遍性

     3簡易性4趣味性.是台灣目前在國小最多球隊的球類運

     動.給它良性發展,推動正面教育意義,有賴有興趣的老

     師推動.舊制和新十二人制的分野在精神不同,玩法簡單

     ,加上國際化的趨勢。如果在安全考量下的設計再週詳,

     將是運動項目裏的新秀。

二 躲避球風氣之培養

 1教育行政系統之支持:台北縣的良範。

 2學校的正向發展:

  @定期辦理班際躲避球賽。

  @教師進修規則之講述及躲避球教育意義澄清。

  @一夥同道的互信和分享。

 3老師的熱忱和推展:

 

 

 
發佈者:本站 來源: 陳政文 日期:2017-09-27 13: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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