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前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二年,依本辦法規定,每年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辦理獎勵,鑑於近年來符合獎勵規定之志工人數大幅成長,查一百年受獎人數為二千零三十二人,一百零一年受獎人數為二千八百五十六人及一百零二年為二千八百七十五人,近二年人數均較一百年成長百分之四十以上,考量本部及地方政府實務作業時程,及配合每年十二月五日國際志工日表揚活動,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申請獎勵作業時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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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本站 來源:
林靜宜 日期:2014-06-19 15: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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